
一、根据《北京市城镇供水协会章程》第八条会员义务,会员应按规定缴纳会费的条款,制定本办法。
二、会费标准
1.50000元-会长单位;
2.6000元-水工业设备生产和城市供水工程施工会员;
3.4000元-科研单位、设计单位和院校会员单位;
4.3000元-自来水供水和自备井供水会员单位。
三、会费缴纳时间
会员入会即应缴纳当年会费。每年缴纳会费的时间为六月。
四、缓、免交会费
会员因经济困难,提出申请,经批准可缓、免交会费。
五、处罚
会员无故不缴纳会费,不参加协会活动,其会籍予以注销。
六、会费使用与管理
会费按照《北京市城镇供水协会财务管理办法》进行管理,用于协会活动,使用情况向会员大会报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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