根据《北京市城镇供水协会章程》第十一条会员义务,会员应按规定缴纳会费的条款,制定本办法。
一、会费标准
1.50000元-会长单位;
2.6000元-水工业设备生产和城市供水工程施工单位;
3.4000元-科研单位、设计单位和院校单位;
4.3000元-自来水供水和自备井供水单位。
二、会费缴纳时间
会员入会即应缴纳当年会费。每年缴纳会费的时间为六月。
三、缓、免缴会费
会员因经济困难,提出申请,经批准可缓、免缴会费。
四、处罚
会员连续2年不缴纳会费,其会籍予以注销。
五、会费使用与管理
会费按照《北京市城镇供水协会财务管理办法》进行管理,用于协会活动,使用情况向会员大会报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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